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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擾在台陸企?
共匪網軍是不是搞錯了甚麼?
台灣的法律明定
只要陸資影響了台灣的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就可以法辦
不想遵守
可以
滾出台灣
至於在場外共匪區的共匪
真的是帳號一個換過一個
我都不知道有多少個帳號了
只要陸資影響了台灣的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就可以法辦
不想遵守
可以
滾出台灣
至於在場外共匪區的共匪
真的是帳號一個換過一個
我都不知道有多少個帳號了
民進黨當局?
來台灣論壇帶風向至少也把用詞用語換成台灣的習慣用語吧
一看就知道匪區出來的共匪網軍
來台灣論壇帶風向至少也把用詞用語換成台灣的習慣用語吧
一看就知道匪區出來的共匪網軍
紅色標起來的就是匪區慣用與
看的真不習慣而且礙眼
看的真不習慣而且礙眼
直接引用匪區報紙為匪宣傳
這是完全不演了吧
這是完全不演了吧
【討論】民進黨當局滋擾在臺陸企為哪般?
昨天 22:59
民進黨當局滋擾在臺陸企為哪般(日月談)
記者:張盼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第 04 版
時間:2022年04月29日
民進黨當局近來大規模約談在臺大陸企業,搜查所謂「非法從事挖角臺灣高科技人才活動」。相關官員赤裸裸地承認,此舉就是要用「震撼性的行動」為炮製「經濟間諜罪」造勢。民進黨當局處心積慮抹黑恐嚇在臺陸企,變本加厲阻撓破壞兩岸交流合作,為操弄「抗中保臺」撈取政治私利,不惜犧牲兩岸同胞特別是臺灣同胞利益,其心可誅!
今年以來,民進黨當局檢調機構對在臺大陸企業進行密集滋擾,僅在3月就至少有10家陸企約百人遭到搜索和約談。臺有關部門甚至搞「拂曉突擊」,直接闖進辦公室搜查,並扣押計算機硬盤和工程師。
如此無端擾民,民進黨當局非但毫無愧意,反而得意洋洋地對外宣稱,他們就是要搞事。此番醞釀中的「經濟間諜罪」,是指臺灣行政機構等將向民意機構提出增修的犯罪行為與罰則。對所謂「經濟間諜竊密、洩露給中國大陸或境外敵對勢力」可判處5-12年有期徒刑、罰款最高可達1億元新臺幣。而且只要「有犯意」,即使未遂也要開罰。
然而該法尚在審議,民進黨當局就開始提前執法。島內輿論痛批,民進黨當局對陸企的打壓行為完全缺乏正當性,純屬「綠色恐怖」。尤為可憎的是,民進黨當局還大搞「有罪推定」,憑空指摘「陸企利用臺灣當地人非法從事半導體設計」,一望即知是存心誣陷。
民進黨當局此番刻意打壓的陸企,主要集中在半導體為代表的高科技領域,有臺媒一針見血地指出,民進黨當局存心限制兩岸在高科技領域深入合作,既不便明令阻攔民眾去這些陸企任職,索性以大規模騷擾的方式製造寒蟬效應,令臺灣民眾望而卻步,也藉此干擾兩岸企業正常業務往來與合作,打壓相關陸企在臺灣的發展。
說起來,陸資入臺之路可謂坎坷。早在上世紀90年代,大陸就已開放臺商投資。截至2021年底,臺商投資大陸項目超過12萬個,實際投資額逾713億美元。然而直到2009年,臺灣才開放陸資入臺。時至今日,臺灣共核准陸資入臺僅1500餘件,投資金額僅約25億美元,這顯然與同時期臺資企業在大陸的大發展極不相稱。
原因很簡單,民進黨當局上台後,便對大陸企業赴臺投資不斷設置障礙。他們接連炮製惡法甚至「量身定罪」,先祭出精準封殺的「愛奇藝條款」,又修改法規驅逐「淘寶臺灣」,對華為、中興、小米等陸企喊打喊殺,百般刁難逼迫。
臺灣本是對外依存度高的淺碟型經濟,民進黨當局每每沾沾自喜於外來投資,一再呼喚臺商回流,卻因島內深陷「五缺」(缺水電地工才)困境缺乏投資吸引力。島內經濟長期低迷,陸資赴臺可謂雪中送炭,對島內優勢產業也能錦上添花,民進黨當局卻為了一己私利,將陸資形容為洪水猛獸,瘋狂炒作「安全、經濟風險」,對陸資管制層層加碼,致使臺灣工商界和島內同胞切身利益受損。
年底九合一選舉即將登場,民進黨當局再次使出「先射箭再畫靶」伎倆,拿陸企大做文章,為惡法造勢,醉翁之意卻在選舉。民進黨鬧出的動靜越大,將抗中保台民粹之火燒得愈烈,便能藉此收割更多的選舉利益。至於什麼社會代價和民生福祉,則從來不在他們考慮之列。
然而,擴大兩岸經貿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這是兩岸民心所向、大勢所趨,是任何人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擋的。民進黨一味刁難陸企、挑釁生事,也阻撓不了兩岸同胞交流合作大勢。在兩岸關係上持續斷路、挖坑、築牆,不讓臺灣民眾從兩岸交流合作中獲益,口稱「愛臺灣」的民進黨當局,所作所為卻是實打實的害臺灣。
按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 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 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卧槽,這打擊範圍可大了。簡單說只要某人和對岸有關(例如陸資企業的員工,甚或臺商也可能會被中共「實質控制」),一旦取得了營業機密或者核心技術,就有可能受罰。即便是消極不作為(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懷璧而不使用(自己清楚知悉秘密的來源非法,取得秘密後不做任何事),甚至在自己的私人日記本寫下(重製),都有可能受罰。必須要積極主動「自首」,才不會被入罪。
如果你和對岸有關,然後有人主動把「機密、技術」告訴你,那麼他是來害你的,你可能要挫咧等。因為你什麼都沒做也可能會被入罪;就算沒罪,「查水錶」也可以搞死你。這已經快到「舉手挂網羅,動足觸機陷」的地步了。以後和對岸有關而且又涉密的人,自己要小心一點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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